通知公告

当前位置: 首页 > 通知公告 > 通知公告 > 正文

通知公告

保卫工作通讯2010年第9期(总第五十八期) (10-06-12)

 
2010年06月12日 

保 卫 工 作 通 讯

山东工艺美术学院保卫处 (第58期) 2010年6月10

关于开展“净化校园环境 严禁管制器具进校园”活动的通知

各部门、各单位:

为了维护校园的安全稳定,保障公共安全,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,依据《刑法》和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,我校决定从即日起至6月底,在全校范围内开展“净化校园环境,严禁管制器具进校园”活动。现将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各部门、各单位要统一组织,提高认识,加强宣传,制造舆论氛围。各二级学院要对学生进行一次安全教育,切实增强广大学生抵制管制器具的自觉性,使学生深入了解收藏、携带、使用管制器具的违法性和危害性。

二、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学院具体情况,适时开展对管制器具的排查和收缴工作,严禁学生随身携带或在宿舍内存放仿真枪、匕首等管制器具,禁止将酒瓶、棍棒、钢管等存放或藏匿于宿舍。

三、明确责任,强化管理,切实将此次活动的措施落实到位。各部门、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次活动的责任人,每一位师生员工都有教育、防范、查缴管制器具的责任和义务。

四、按照“谁主管,谁负责”的原则,学生管理部门要不定期对学生宿舍进行检查,重点是学生携带或在宿舍存放匕首、三棱刀、弹簧刀(包括少数民族用刀具)、弹弓、枪支、弹药、仿真枪等管制器具。公寓管理部门和各二级学院对于上交和收缴的管制器具,要做好登记,并与630日前上交保卫处,有保卫处统一移送公安机关。

五、望各部门、各单位认真落实通知要求,加强对教职工和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,杜绝私藏管制器具现象。

附:管制器具范围及法律责任

一、管制器具范围

(一)枪支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》第四十六条规定:枪支,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,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,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。

(二)刀具

1、匕首:带有刀刃、刀格和血槽,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、双刃或多刃尖刀。

2、三棱刮刀: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。

3、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(跳刀):刀身展开或弹出后,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。

4、其他相类似的单刃、双刃、三棱尖刀:刀尖角度小于60度,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、双刃和多刃刀具。

5、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,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、双刃和多刃刀具。

(三)其他

弓弩、弹弓以及凭借机械力量发射金属弹丸的仿真枪。

二、法律责任

(一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

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、弹药、或者弩、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。

非法携带枪支、弹药、或者弩、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(二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
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、弹药、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、易燃性、放射性、毒害性、腐蚀性物品,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,危及公共安全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
第二百九十七条 违反法律规定,携带武器、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、游行、示威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

(三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》

第五条 集会、游行、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,不得携带武器、管制刀具和爆炸物,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。

携带武器、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,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。

关闭

校园“110”服务电话   

长 清 校 区:89626110     

千佛山校区:82619399

学校地址

长 清 校 区: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1255号    

千佛山校区: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千佛山东路23号

保卫处邮箱:gymybwc@163.com



︻官


信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