鲁工美院办字[2005]12号
关于印发《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关于对悬挂
和张贴宣传品管理的暂行规定》的通知
各部门、各单位:
《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关于对悬挂和张贴宣传品管理的暂行规定》业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审议通过,现予以印发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
附件: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在校内挂横幅、插彩旗、置放宣传品等申请表.doc
二OO五年五月十二日
山东工艺美术学院
关于对悬挂和张贴宣传品管理的暂行规定
为加强校园文化建设,净化育人环境,维护学院良好形象,经研究决定对校区内悬挂和张贴宣传品作如下规定:
一、各单位凡是需要在校门、各主干道、教学区、办公区、主要生活服务区等公共区域悬挂、张贴、设置横幅、展板、灯箱、广告牌等宣传品,必须于事前三天认真填写审批表(样表附后)一式三份,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批,并报学院新闻办公室备案,方可施行。
二、未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新闻办公室备案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在校园内张贴、悬挂、散发各种商业性宣传材料以及各种形式的软广告。
三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,各单位悬挂、张贴、设置的宣传品,应于活动结束后3日内予以撤除。
四、各单位所辖壁报栏、宣传栏、黑板报、展板等宣传载体的使用管理,由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。对宣传内容、形式等一系列问题,各单位党组织要认真把关,并行使最后决定权,单位负责人负有相应的领导责任。
五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六、本规定由新闻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主题词:悬挂 张贴 宣传品 管理 规定
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办公室 2005年5月12日印发